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07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給付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