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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院永民科字第0980016303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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