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全聲,415,200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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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九六八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196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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