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全聲,476,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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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甲○○
陳又嘉原名陳明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619號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26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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