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勞訴,6,200905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審勞訴字第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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