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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郭疆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同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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