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司,365,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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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王大平即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蓋威大樓
相 對 人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蓋威大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大平為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大平即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大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大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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