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司,369,2009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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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韓湯姆即泰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泰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烈堂(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泰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泰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泰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林烈堂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烈堂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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