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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永安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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