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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王鎮華即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鎮華為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呈報本院在案,經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以王鎮華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鎮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股東會臨時會決議錄、帳冊保管清單、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
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審司字第18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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