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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凌墉宏即元大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袁良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元大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元大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元大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袁良慧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袁良慧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審司字第293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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