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智,23,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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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智字第23號
原 告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另本件經本院分案為智慧財產專業案件,原告認如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時,請併聲請本院移轉管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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