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台灣赫伯羅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委任狀。
二、起訴原因事實之各項證據(原證1:載貨證券、原證2代位求償收據、原證3請款單、原證4匯率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