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四○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叁張,准以新臺幣叁拾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三紙為擔保金,並以97年度存字第3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340號提存書、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9號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