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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536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99年4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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