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聲,556,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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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大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臺北北門郵局第1877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有關第三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即原通用商業資融國際有限公司)對於其債權及擔保與其他從屬權利已一併移轉予聲請人之事件,然該存證信函依相對人公司登記所在地址送達因原址查無此公司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證明書、掛號郵件信封及公司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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