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聲,559,200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俊陞企業有限公司間公示
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