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475,200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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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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