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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88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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