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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2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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