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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被告間買賣契約所載之土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壹仟叁佰貳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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