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560,2009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60號
原 告 乙○○
號1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