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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69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4,5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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