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573,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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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7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台北市○○段○ ○段519及同地段519-3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各該土地之最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3,460 元〈計算式:(260,720×17)+(233,740×3)=5,133,4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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