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578,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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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戊○、甲○○、乙○○、庚○○、丁○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台北市○○段○○段519地號及同地段519-3 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各該土地之最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74,400元〈計算式:(260,720×27)+(233,740×4)=7,974,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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