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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7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丙○○
被 告 庚○○
己○○
戊○
被 告 壬○○
甲○○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1,8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即(6×260,720)+(2×233,740)=2,031,800】,訴之聲明第3、5、6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2,553,24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即(8×260,720)+(2×233,740)=2,553,240】,訴之聲明第7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6,4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即(16×260,720)+(4×233,740)=5,106,480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14,798,000元【計算方式:2,031,800 +(2,553,240×3)+5,106,480=14,79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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