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614,2009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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