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615,2009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15號
原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工程材料合約書完整影本,及陳報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記非於臺灣臺北地院轄區,為何本院係一有管轄權之法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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