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訴,1359,2009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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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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