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建,156,2012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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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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