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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僑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上訴人 逸仙雅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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