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簡上,113,201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僑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上訴人 逸仙雅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