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178,201107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羿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上列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97,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新北市○○市○○段車子路小段155地號土地面積126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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