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238,201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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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謝燕菁
原 告 江明臻
原 告 周汝曉
原 告 王曉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之3
被 告 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4號11樓
兼法定代理 倪菲爾
人 4號11樓
被 告 倪菲爾
4號11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律師
被 告 黃道榮
2號
被 告 李超敏
被 告 林文忠
被 告 王淑燕
被 告 林妤
被 告 廖敏
被 告 董思宜
被 告 陳秀

被 告 李寶彩

被 告 詹彼得(PETER DONALD JAMES)(98.6.22庭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就附件所示事項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附件:
一、本件原告是否與被告仍存在契約關係?如是,則原告所受損失是否為純粹經濟上之損失?如原告未曾解約,則其解約後勢必仍得請求返還部分金錢,則前開經濟上損失之計算以原告交付之金錢為據是否有理?
二、原告應分點列出本件被告之詐術(如:㈠原告謝燕青部分:⒈以現金回饋條款詐騙原告:證據1..證據2...證據3...;
⒉偽以與渡假村分時渡假權益相同詐騙原告:證據1...證據2...證據3...㈡原告江明臻部分:⒈以現金回饋條款詐騙原告:證據1..證據2...證據3...;
⒉偽以與渡假村分時渡假權益相同詐騙原告:證據1...證據2... 證據3...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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