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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 訴 人 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裕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8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243.94元,折合新台幣為1,281,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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