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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周武雄即祭祀公業周勝福之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99年1 月7 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26 號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9年7 月8 日99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裁定書影本附卷可稽。
為免本件程序久懸,因認有撤銷上開停止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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