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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龐一心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楊仲傑律師
被 告 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成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趙文銘律師
黃毓棋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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