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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甲○○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林佳瑩律師
葉大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3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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