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370,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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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陸渼沂原名陸美余.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張穩勝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曉邦律師
談 虎律師
被 告 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璨
被 告 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清
訴訟代理人 吳玉振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建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2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陳報其訴之聲明第三項所指「同意」之具體內容(諸如原證21函文所指附件3 同意書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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