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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前揭期日2週前提出綜合辯論書狀到院,繕本自行送達對造;
所提出之主張及抗辯請均以本件情事變更後之事實基礎為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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