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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郭嘉欣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被 告 黃呈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本件事實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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