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金,9,2010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9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
被 告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顏維助律師
潘玥竹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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