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83號
聲 請 人 甲○○即東隆蔘藥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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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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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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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敦化分│98年10月25日│186,373元 │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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