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保險,115,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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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7,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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