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3號
原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趙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收受後10日內具狀確認本件斷裂與傾倒之棵數各為若干,繕本逕送被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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