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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陳詹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
度保險字第34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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