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51號
原 告 林亞速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正豐
高邦益
劉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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