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 告 鄭本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黃翠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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