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1年6 月27日91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2年4 月22日91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合併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