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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林俊宏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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