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138,201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宋增添
原 告 宋增發
前列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被 告 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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